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廖丹
2017年,《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将保单“双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获悉,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较现行2017年版的《暂行办法》,主要变化为“双录”范围扩大,人身险范围覆盖了除了超短期出行类产品和普通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类保险以外的全部人身险,同时增加了新车车险、以及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双录行为要求更为细致。
慧择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细化线下双录的规范可以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销售误导。同时,线下双录的复杂化,将有利于推动投保流程的线上化、信息化。双录新规的实施,对线上化经营比较成熟的保险服务机构是一个利好。
保单“双录”范围扩大
所谓“双录”,简单地说就是在投保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和保存关键信息。实践证明,保单“双录”是保险机构可回溯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还原保险销售关键环节、防范销售误导、切实维护投保人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2017年,《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将保单“双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人身保险公司有以下3种情况的,应当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双录”: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互联网、电话销售方式之外,必须实施“双录”的保险产品包括:一是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含普通型人寿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且包含续保责任条款(包括不保证续保责任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二是财产保险产品。新车的商业机动车辆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应使用专门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统,与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系统、投保系统等业务系统对接,具备与管控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能力,满足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保险机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统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还应建立面对面销售和电话销售视听资料质检制度和体系,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在承保前对视听资料进行质检,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得承保。
双录行为要求更细致
根据《征求意见稿》,面对面销售时,“双录”至少包含出示身份证明、明确告知、产品资料展示、权利义务说明、如实告知、明确答复、签署投保文件、补充询问等内容。
如果面对面销售的是人身险产品,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双录”应该增加:
(一)销售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明确说明犹豫期内容、保单生效后前三年退保保单现金价值金额或计算方法。
(二)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明确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和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
(三)对健康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等待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责任、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和计算方法、承保疾病的责任免除情形等。
(四)对有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明确说明贷款利率、还款金额和计算方法、不良贷款确定标准、无法按时还款对保单效力和投保人信用记录的影响等事项。贷款利率应为年化利率,计算方法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复利计算方法应为内部收益率法。
(五)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明确表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
如果面对面销售的是财产保险,应增加:
(一)销售人员明确说明保险合同解除条款内容,退还剩余保险费的详细计算方法。
(二)对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销售人员明确说明融资性保证保险的功能和属性、产品的关键信息、违约后的债务追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上传等。关键信息包括年化保险费率、合同生效条件等
保险机构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销售保险产品并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包括对投保人进行需求适当性分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内容。
马潇指出,《征求意见稿》双录行为要求更为细致,将导致双录动作更加复杂。比如增加要求销售人员要逐条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论是对销售人员还是消费者,都将是巨大的作业量。一旦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投保行为线上化,通过技术的方式实现可回溯成本更低、体验更好。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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